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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3死5伤!甘肃“3·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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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5/27 9:33:47
  • 来自: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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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2021年3月17日14时32分,驾驶人李某驾驶甘H2D99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30连霍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831km+274m处(武威市天祝县华藏寺镇境内)时,车辆左前部与驾驶人向某驾驶的因左前轮胎爆胎后停驶于超车道内的渝BY9100号重型普通货车右尾部相撞,后甘H2D998号车左侧又被同向行驶的驾驶人张某某驾驶的甘F1V236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碰撞,造成甘H2D998号车驾驶人及2名乘车人死亡,甘H2D998号车1名乘车人和甘F1V236号车驾驶人及3名乘车人受伤,3车受损。该起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万元。

事故原因:驾驶人李某驾驶甘H2D998号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因对前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未能及时发现停驶于路面的故障车辆,在临近危险时避让不及,其过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人向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未按规定在车辆后方设置警告标志,对来车警示不足,其过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同时其驾驶的渝BY9100号重型普通货车未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017)的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不具有防止发生钻入碰撞的阻挡力,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责任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二)项认定:驾驶人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向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性质为一起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来源丨甘肃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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