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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甘肃:魏某某(女)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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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5/7 9:35:24
  • 来自: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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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被告人魏某某,女性,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4********,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分别联系杨某某、秦某某、董某某、慕某某四人来到环县环城镇“隆栖水疗洗浴中心”尊享13包厢内玩麻将,赌具由魏某某提供。五人采取“打锅”的形式赌博,即有人输够10000元(一锅)结账,事先魏某某向四家分别发放10000元筹码,魏某某与秦某某算一家,魏某某每“锅”抽头800元(每人200元),赌博持续约5小时。其中第一“锅”,杨某某输10000元,慕某某输1000元,董某某输200元,魏某某赢10400元;第二“锅”,杨某某输3400元,慕某某输10000元,董某某赢3600元,秦某某赢了9000元;第三“锅”,杨某某输7400元,慕某某输10000元,董某某赢10000元,秦某某赢6600元。魏某某共抽头2400元,魏某某和秦某某共赢得26000元,两人均分,董某某共赢得13400元,涉案赌资64600元。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赌资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环县公安局对其他四名参赌人员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2.证人杨某某、秦某某、董某某、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5.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来源丨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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