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玩、好动是孩子的天性
在天真烂漫的成长期
遇到一些“磕磕碰碰”在所难免
但稍有不慎,很容易酿成意外
2018年下半年
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
一起学生课间出现意外的案件
此类案件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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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
在秦州区某小学
课间休息时
两名孩子在教室追逐打闹
意外在瞬间发生
【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秦风风】两个人就从教室的后面往前跑,然后跑到前面的一个小孩,把刚好从座位起身,往过道走的过程中的原告撞倒了。
由于当时没有明显不适,孩子们就继续上课,可是中午放学后,被撞的这名孩子突然觉得肚子疼,父母得知情况后,连忙带孩子去医院检查,谁知医生的诊断是腹部外伤、腹腔脏器损伤、创伤性脾破裂,后续只能将脾脏摘除。年幼的孩子因为突来的意外遭受了如此大的痛苦,家长认为,学校以及打闹孩子的双方家长都应该为此负责。
【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秦风风】因为学校对每一位在校的学生投有在校责任险,总共是有四方的被告,诉讼请求就是他花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还有什么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总共是25万多。
了解情况后,法官进行了多方调解
其中一名孩子的家长认为
他家的孩子没有直接接触原告
因此他们没有责任
而学校则认为事情发生在课间休息时
并没有老师在场,所以他们也没有责任
保险公司更是不愿意赔偿
所以法官几次调解都以失败告终
那么在这个案件中
究竟该由谁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的比例又该如何划分
【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秦风风】首先我们这个是侵权类案件,它的重点就在于它的规则原则,就是有过错的赔偿,还是没有过错要赔偿,还是有无过错都要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应有的管理及教育义务,并且对两名被告相互追逐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在管理上存在瑕疵,所以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秦风风】两个家长的话应该是承担监护责任,不是说你把学生送往学校,你的监护责任就没有了就转移了,
一旦发生事情,你还是要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应承担80%责任,因投保了校方责任险,所以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学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两位被告则各承担10%的责任。
其实在这类案件中
虽然孩子主观上并没有伤害他人的恶意
但他的行为给对方及家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那么学生在校期间
学校和家长都应该注意什么呢
法官认为,未成年学生自我保护和控制能力欠缺,所以很容易在嬉闹、玩耍中造成伤害。而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这种伤害只要发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他们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就可不承担责任。
【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冯爱华】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受到幼儿园、学校、教育机构以外的其他人员侵害的,那么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幼儿园、学校在它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范围内,应当承担补充的责任。
而这里的学校不仅仅限于公立学校,当家长将孩子送往校外培训机构时,不论是上课还是下课休息,这些教育机构都应当负起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职责。
【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冯爱华】就是说孩子有一定的责任的,那么孩子的这个责任就由监护人来承担,就是监护人没有尽到管理教育这方面的责任。
在我国法律中,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学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管理职责要求就更高一些,应该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
提醒学校和家长
要共同关注孩子的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无小事
时刻提醒孩子
在平时课间玩耍的时候,一定要注意
不要因此类的事情伤害到了孩子的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