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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消除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空壳村”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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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8/8/30 17: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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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全面消除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

“空壳村”的实施意见

天政办发〔2018〕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消除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空壳村”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20号)精神,发展壮大我市村级集体经济,构建集体经济治理体系,助推脱贫攻坚,实现全面小康,现结合全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扶贫开发战略思想为指导,以支持贫困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为目标,以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载体,以集体资产资源和扶持资金为依托,大力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创新集体经济发展体制机制,激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到2018年底,全市1165个贫困村全部有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基本消除贫困村集体经济“空壳村”;到2020年,全市贫困村集体经济年收入力争达到2万元以上,每个村都有一个具有发展活力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一个带动集体经济发展的经营主体、一个以上可持续增收的集体经济项目、一套规范的村级集体经济运营管理机制,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扶持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要坚持因地制宜,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游则游。重点支持发展果、菜、药、牛、羊、薯等优势特色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村级光伏电站、农村电子商务、构树产业、村域品牌,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特色小镇等旅游产业,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开发传统工艺产品及历史文化等项目。

  (一)村为主体,市场主导。充分发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功能,增强发展集体经济的内生动力和“造血功能”。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防止因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而增加村级债务和加重农民负担。

  (二)因村施策,分类指导。结合村集体经济基础、区位优势、资源禀赋等实际情况,因村因势施策,选准产业、项目和载体,实行“一村一策”,探索村级集体经济在不同资源和市场条件下的实现方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政府统筹,项目帮扶。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引导、规划引领、资金支持等方面的作用,统筹整合资金、项目、政策等各类资源,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合力,提高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

  (四)创新模式,科学发展。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三变”改革,把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与发展现代农业、打赢脱贫攻坚战、建设美丽乡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推动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拓宽发展渠道。鼓励采取资源开发、资产盘活、产业带动、生产托管、物业创收、扶贫车间、乡村旅游、股份合作、电子商务等多种模式,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探索创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方式方法和有效途径,全方位推进消除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空壳村”工作。

  1.全面推进农村“三变”改革,实现资源创收。借助“三变”改革手段,创新资源配置和经营方式,盘活农村土地、资本、技术等资源要素,对农村资源进行清产核资、登记备案、评估认定,投资入股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鼓励村集体利用机动地、撂荒地、土地整理、村庄整治等节余的土地资源,在坚持不改变耕地性质的前提下,采取流转、入股、租赁等形式参与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尚未承包到户仍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沟、荒山、荒滩、水库、水域等自然资源经营权作价评估,作为集体股份入股经营主体,并根据股权比例获得收益。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赋予土地被占用的村集体股权,增加村集体收入。争取实施光伏扶贫项目,建设村级光伏电站,由财政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捐赠资金建设的资产,其所有权和收益权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激活农村发展新动能,实现资产创收。按照“归属明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精准量化村级集体资产,清查明晰贫困村村级集体资产产权,盘活村级集体闲置的办公用房、门店、厂房、仓库、校舍等设施设备。具备经营条件的村,可选准主业、突出特色自主经营,或由村内有实力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经济能人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租赁托管经营,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政府投资形成的农村饮水、小型灌溉、垃圾处理、文化娱乐、房产物业等资产,可交由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和管护。鼓励贫困村利用闲置资产与企业合作兴办加工企业和服务企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等经营项目。

  3.探索多元融资模式,实现资金创收。各县区要统筹各类资金,撬动农户资金、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参与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助力提升村集体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加快组建市、县区农发公司,整合到村扶持资金及农户资金、社会闲散资金、“双助贷”资金、融资担保资金,助推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采取“保底分红+增值分红”的形式,将各类资金折股量化注入信誉度高、发展潜力好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支持发展产业,所得收益按股分红,多渠道增加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增强可持续发展后劲。

  4.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实现产业创收。支持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围绕果、菜、药、牛、羊、薯六大特色产业,发展特色农林业、品牌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形成“一村一品”“一村多品”产业发展格局。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改造等项目,对农户无力经营的承包地、林地等,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和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由村集体以公开发包等形式,发展设施农业、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农业、畜牧养殖等农业产业化项目,把农民增收与集体增效结合起来,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城郊贫困村,可依据地理优势,重点建设蔬菜、花卉、食用菌、畜禽、水产等特色种养基地;边远贫困村,可利用野生资源,发展特色经济林、珍贵树种用材林、杂粮、中草药材、野生蔬菜和野生菌类、森林食品、林下生态养殖等绿色产业。条件允许的贫困村,可争取发展风能、光伏产业,拓宽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渠道。

  5.搭建农村服务平台,实现服务创收。支持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服务队、运输公司、益农信息社等服务实体,发展信息、农机作业、订单收购、代购代销、代种代收、统防统治、育种育苗、加工物流、集中运输等服务业。鼓励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组建劳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劳务中介公司,承接劳务输出、环卫清洁、河道保洁、物业管理、村级公路养护、绿化管护、家政服务、企业后勤等业务,参与村级公益性设施管护、理事会设立、基金设立及岗位管理等工作,增加集体经济收入。通过政府购买村集体提供的相关服务,支持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政府履行的统防统治、社会养老等服务和水利设施、农贸市场等管护业务。支持具备条件的贫困村,通过代办通讯、电力、保险等业务,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6.创办旅游经济实体,实现旅游创收。鼓励具有历史内涵、民俗文化、田园风光和自然景观资源的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乡村旅游经济实体,借助桃花会、大樱桃采摘、油菜连翘花海等节会,引导发展自然风光、民俗风情、传统劳作等乡村旅游项目,打造各具特色的农业观光、农事体验、果树认养等新业态,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积极探索“特色产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文化产业+生态康养”等模式,丰富农村业态,助推村集体经济发展。鼓励在传统文化特色优势突出的乡村,建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工作站),在传统工艺集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自然和人文景区、传统村落,设立传统工艺产品的展示展销场所,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积极开发传统节日文化用品和民间艺术、民俗表演等项目,培育和打造民间手工艺、生态文化旅游、歌舞技艺表演等特色文化产业和创意产品,促进文化资源与现代消费需求有效对接,拓宽贫困村村集体增收渠道。

  7.发展村级集体实业,实现物业租赁创收。鼓励和支持贫困村利用村级集体建设用地,采取所有权归村集体、一定年限经营权归承建单位、村集体收取租金等方式发展集体实业。鼓励有条件的贫困村,在城镇规划区等区位优势明显地区,通过异地兴建、联村共建等形式,兴建专业市场、门面商铺、仓储设施、车库泊位、农贸市场、标准厂房、写字楼、旅游服务、房屋及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物业资产,通过自营、入股、租赁等增加收入。对地理位置偏远或受规划限制、资源匮乏、就地发展困难的贫困村,可探索通过行政划拨、政府购买等方式,在县城或乡镇规划区,异地兴建或购置物业。

  8.创办中小微企业,联动村民创收。鼓励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合作,依托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利用政府帮扶资金、集体闲置房屋、农户老宅等,挖掘当地民间传统工艺、偏方,联合创办加工制造、民族手工艺、特色食品、创意设计等企业。鼓励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联合,流转农户承包的土地、山林等,建立农产品加工原料生产基地,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按约定联合经营。鼓励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建筑队组建工程施工企业,承接农村交通水利建设等工程增加收入。支持新建“扶贫车间”,对外出租增加村级集体收入,占用村集体土地的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每年租金按一定比例分配。由一个或多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扶贫车间”,所有权和收益权归村集体所有,并按投资入股比例进行分配分红,增加村级集体收入。

  9.完善电商服务体系,实现联营创收。支持基层供销社与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发展“互联网+”形式,将电子商务引入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鼓励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联合供销社等各类主体引进社会资本,共建农产品基地、农产品交易市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民俗产品、乡村旅游、电子商务服务点等社会化服务平台,实现联营共赢。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基础配套、示范带动,创新农产品电商销售机制和扶贫模式,减少流通环节,畅通农产品销售渠道,实现“网货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功能,带动种植业、加工业及包装、仓储、物流等相关产业的发展,真正把当地资源优势变成产业优势,促进集体、农民双增收。

  (二)创新经营机制。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三变”改革,探索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大力推广“企业+村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村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多种合作模式,贫困村以土地经营权、财政量化到户资金、技术等要素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经营,按股分红,有效增加村集体收入。

  (三)强化资产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切实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工作。探索采取村会计委托代理等方式,确保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账内统一核算。建立科学合理的村集体收益分配制度,合理确定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建设村级公益事业、保障集体成员分配权益的分配比例。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建立资产资源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完善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推动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定期开展财务收支审计,深入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严肃查处侵占农村集体资产、损害农民权益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贫困村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村“两委”班子,强化党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领导,把年纪轻、懂科技、有经营管理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吸引到村级领导岗位上来,着力提升贫困村“两委”班子领导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能力。要结合实施全市“千名贫困村书记带富能力提升”计划,选配一批年富力强、有经济头脑和抓脱贫攻坚本领较强的村党组织书记,选优配强村第一书记。要积极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快培育一批有技术、懂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提升村集体经济成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及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帮助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加强贫困村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等驻村工作人员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人才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上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全面消除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空壳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统筹协调,各负其责、密切协作,抓好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要重点向贫困村集体经济“空壳村”倾斜项目和资金,加强乡镇农经机构及队伍建设。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消除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空壳村”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步骤时限、政策措施、实现途径,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按照贫困村脱贫退出验收要求,将消除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空壳村”任务完成情况逐级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年度任务未完成或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消除贫困村集体经济“空壳村”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营造发展环境。各县区政府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困难和问题,推动工作落实。要建立容错机制,鼓励和调动各级各方面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营造宽松环境。要采取多种激励措施,对消除贫困村集体经济“空壳村”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积极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作用,确保其正常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发展贫困村集体经济的好做法、好模式、好经验,调动群众支持和参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营造良好发展氛围。要多途径培训乡村干部、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及其成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增强工作本领,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五)加强资金扶持。要多渠道、多途径加大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投入力度,采取“千企帮千村”“村企结对”等方式,引导企业通过资金扶持、项目帮扶和产业带动,解决“空壳村”发展资金不足问题。对于既无可利用资源资产,又无主体带动、且产业基础薄弱的村,要按照县区为主、省市补助的原则,确保每个贫困村集体经济“空壳村”都有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要加大对村级组织运转、村级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转移支付力度。要引导工商资本、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积极支持贫困村发展产业,引导金融机构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或参股的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在简化审批手续、贷款利率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探索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丰富融资手段,助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六)落实用地政策。各县区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优先落实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空壳村”发展所需用地。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积极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探索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交易,所得收益按照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有关规定,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实施乡村振兴。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应按被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为被征地村安排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或将留用地指标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予以补偿。实施留用地政策,被征地村安排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的,要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土地出让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有关规定,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对依法批准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产和建设用地,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允许以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发经营。

  (七)加大税费优惠。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三变”改革中,免征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涉及的登记费和工本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市县区及其部门的捐赠支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相关规定,且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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