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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重磅!天水市政府出台政策,举报非法集资,最高2万元奖励!

  • Sòrγy︶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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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7/8/15 17:11:09
  • 来自: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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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水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7〕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天水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



天水市非法集资举报
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并做好保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甘肃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甘政办发〔2015〕159号)精神,天水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参照《甘肃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甘处非办〔2016〕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天水经济技术发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作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负总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处非办”)和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等。 
  第三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进行认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经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立功;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县区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县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县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县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举报程序及方式 
  第七条  举报程序 
  (一)市处非办在接到举报线索或转办线索,属本级责任范围的,直接予以受理和认定;属县区、开发区管委会责任范围的,第一时间转交对应县区处非办、开发区管委会受理和认定。 
  (二)市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的,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转交市处非办,由市处非办负责受理和认定。 
  (三)县区处非办、开发区管委会接到举报或转办线索的,属本级责任范围的,直接予以受理和认定;属市级责任范围的,第一时间汇报市处非办给予认定。 
  (四)市、县区处非办、开发区管委会对举报的事实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所移送举报材料后,应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出情况说明,并反馈对应的处非办,由处非办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举报方式 
  (一)通过市处非办电子邮箱1302768656@qq.com举报 
  (二)通过“天水金融”微信公众号举报(举报内容只有工作人员能看到); 
  (三)直接到县区处非办或县区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 
  (四)直接到市处非办或市级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 
  (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在政府网站或政府公共平台公布具体举报方式。 
  第四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九条  市、县区处非办、开发区管委会可视情况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和奖励。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认定和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级和县区、开发区管委会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每年预算1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专项奖励资金当年超支按实际超支额申请追加,当年结余平衡预算。县区、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预算。奖励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设市、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两级接报举报奖励,市级奖励标准为1000元—20000元,具体依据事实和案情大小在此范围内由市处非办确定奖励数额。各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财力制定具体奖励标准,并报市处非办备案。 
  第十二条  市、县区处非办和开发区管委会应以适当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区处非办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县区处非办和开发区管委会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非法集资举报的受理、核查、协调、处理、督办、移送和报告等制度。    
  第十七条  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对非法集资举报进行认定和实施奖励后,最迟应于奖励实施后次月内报送市处非办备案。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处非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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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々爱被冰凝固ゝ
  • 发表于:2017/8/15 17:17:15
  • 来自:美国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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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管理,打造文明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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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头队长再见了
  • 发表于:2017/8/15 17:23:26
  • 来自:美国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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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加油,营造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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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旧日巴黎﹏
  • 发表于:2017/8/15 17:23:27
  • 来自:IANA
  1.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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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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